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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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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9369號張靖翎即張美英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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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木字第1593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靖翎即張美英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936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靖翎即張美英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僅就保單號碼:A5B0332700號解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上開終止之保險契約,若保單主約已繳費期滿之健康險或醫療險附約,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點(三)之規定,請毋庸終止附約。  
★附件其餘保單部分(AGB5379400),依比例原則,審酌兩造利益,不宜解約,債權人亦無異議,撤銷此部分扣押命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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