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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3573號林礽芳之撤銷執行命令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宙字第1035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礽芳之撤銷執行命令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35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礽芳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本院民國111年9月13日北院忠111司執宙字第103573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