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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21395號陳永明即陸永明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辰字第213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永明即陸永明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1395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永明即陸永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債務人陳永明即陸永明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