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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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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34709號蕭柏鈞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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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正字第347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柏鈞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470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蕭柏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債務人蕭柏鈞對第三人心佳鴻企業社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3,579元)部分,應依本命令附表債權範圍內,按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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