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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39號曹佩玲即方圓科技企業社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訴字第52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佩玲即方圓科技企業社之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3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9時38分
,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原訂113年2月22日
上午9時35分之庭期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昱萱
股 別: 德股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