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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29407號宋狄洋、宋隆豹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迅112年度司票字第29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宋狄洋、宋隆豹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9407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宋狄洋、宋隆豹、黃立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40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李意萍
相 對 人 宋狄洋
宋隆豹
黃立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