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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000144號孫時英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2年度勞簡字第1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時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144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孫時英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44號
原 告 洪玉敏 住臺北市
被 告 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孫時英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