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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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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60604號紀麗謙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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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卯字第606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紀麗謙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060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紀麗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王盈淳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請第三人‧‧‧就債務人紀麗謙(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所有之保單號碼‧‧‧號保險契約,以‧‧‧方式,就債務人可領取之退還金額,在新臺幣‧‧‧元(不含手續費)之範圍內,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請查照。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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