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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65號蔣姵霖(舊名:蔣珮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2年度訴字第46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蔣姵霖(舊名:蔣珮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65號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蔣姵霖(舊名:蔣珮琳)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