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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14號巫珍珍(即被繼承人俞春源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3年度訴字第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巫珍珍(即被繼承人俞春源之繼承人)之裁定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巫珍珍(即
被繼承人俞春源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潘惠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被 告 俞瀚翔(即被繼承人俞春源之繼承人)
俞晨竣(即被繼承人俞春源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李欣霏 住
被 告 巫珍珍(即被繼承人俞春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