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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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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14號巫珍珍(即被繼承人俞春源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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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3年度訴字第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巫珍珍(即被繼承人俞春源之繼承人)之裁定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巫珍珍(即
      被繼承人俞春源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潘惠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被   告 俞瀚翔(即被繼承人俞春源之繼承人)
      俞晨竣(即被繼承人俞春源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李欣霏  住
被   告 巫珍珍(即被繼承人俞春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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