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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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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30號佑鑫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麗香、張瑞堂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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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訴字第45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佑鑫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麗香、被
      告張瑞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佑鑫鞋業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麗香、被告張瑞堂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53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   告 佑鑫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香  
被   告 張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萬297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原借款金額:200萬元 91萬2560元 自112年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計算。 自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原借款金額:200萬元 129萬9681元 自112年3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6%計算 自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221萬2241元 (略) (略)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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