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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730號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慧明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37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宋慧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730號原告王鈺鳴與被告小奶
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730號
原 告 王鈺鳴
被 告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 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0月12日 50萬元 SY00000000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