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730號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慧明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37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宋慧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730號原告王鈺鳴與被告小奶
          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730號
原   告 王鈺鳴  
被   告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 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0月12日 50萬元 SY00000000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