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559號郭麗月、朱國豐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5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麗月、朱國豐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59號原告李莉與被告郭麗月、
朱國豐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59號
原 告 李莉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被 告 郭麗月
朱國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
佰陸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