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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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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559號郭麗月、朱國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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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5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麗月、朱國豐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59號原告李莉與被告郭麗月、
          朱國豐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59號
原   告 李莉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被   告 郭麗月 
      朱國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
佰陸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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