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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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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21997號張峻愷之囑託變賣股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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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平字第219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峻愷之囑託變賣股票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199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與債務人張峻愷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平股書記官
節本:請臺銀綜合證券鳳山分公司在新臺幣25,771元之範圍內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所示之方式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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