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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3708號黃凌婧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秋112簡字第370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凌婧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708號黃凌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凌婧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股 別 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凌婧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凌婧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玖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