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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17號相對人順耀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正雄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3年度司聲字第17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相對人順耀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正雄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17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順耀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正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六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萬元,就相對人順耀國際有限公司、周正雄部分,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