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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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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151號蘇品蓁(原名蘇心怡)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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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小字第1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品蓁(原名蘇心怡)之訴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151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蘇品蓁(原名蘇心怡)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下午2時21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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