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9343號連清新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子字第1293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連清新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934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連清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北院忠112司執子字第129343號執行命令及112年11月23日北院忠112司執子129343字第1124093808號執行命令,除已支付轉給部分外,應予撤銷,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