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之起訴狀繕本、民事
   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33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原定113年2月22日下午2
    時27分之庭期取消,改為本次庭期,請遵期到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