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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之起訴狀繕本、民事
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33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原定113年2月22日下午2
時27分之庭期取消,改為本次庭期,請遵期到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