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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秩字第000225號姜佳安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雙112年度北秩字第2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姜佳安之裁定正本1 件,並張貼於本
院公告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北秩字第225號被移送人姜佳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姜佳安之裁定正本,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 巷1 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2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姜佳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2年11月24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230196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佳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
扣案水果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