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秩字第000225號姜佳安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雙112年度北秩字第2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姜佳安之裁定正本1 件,並張貼於本
      院公告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北秩字第225號被移送人姜佳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姜佳安之裁定正本,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 巷1 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2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姜佳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2年11月24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230196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佳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水果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