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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798號涂毅恆之起訴狀繕本、更正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文112年度訴字第57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涂毅恆之起訴狀繕本、更正聲請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9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更正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14時25分,在
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請被告於113年3月8日前提出答辯狀到院,答辯狀繕本請
直接寄送給原告。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