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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362號孫益玲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13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益玲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362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孫益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6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林坤煌
複 代 理人 蕭人杰
被 告 孫益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案號為113年度北小字第97號)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
國113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