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小字第149號楊志民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小字第1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志民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小字第149號原告遠雄秀明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告楊志民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          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在本庭第六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