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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68號謝函君、謝函芸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3年度司他字第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函君、謝函芸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68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函君、謝函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68號
被 告 謝函君
謝函芸
上列被告與原告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