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605號被告邱詠宸即邱東逸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宜112年度訴字第56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詠宸即邱東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0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詠宸即邱
東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巫玉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邱詠宸即邱東逸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一百八十日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
日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