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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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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605號被告邱詠宸即邱東逸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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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宜112年度訴字第56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詠宸即邱東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0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詠宸即邱
    東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巫玉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邱詠宸即邱東逸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一百八十日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
日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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