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41號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傅偉僑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傅偉僑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41號原告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與被告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浩毅、日本商GAURA CO., LTD.間給付運費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張肇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41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被 告 高浩毅
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傅偉僑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日本商GAURA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有井雅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被告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萬3108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新臺幣21萬31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