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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632號張明海(原名:張開鈴)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明海(原名:張開鈴)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63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明海(原名:張開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張明海(原名:張開鈴)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①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②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契約債權(含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