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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林志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賢112單聲沒字第14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志偉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史榮吉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志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股 別:賢股
書記官:程于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榮吉
張壯雄
蔡英明
徐正雄
蔡世章
蔡文發
王智謙
黃福村
王文雄
陳鎮岳
林志偉
張銘昇
龍振淦
鍾旭瑞
林美蓉
林美珠
陳曾美玉
吳權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緩字第1495號、第1496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