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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92號吉食達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52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吉食達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92號辦理公司遷出登記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吉食達股份
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92號
原 告 荷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加昇
被 告 吉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公司遷出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公司所在地及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臺北市OO
區OO街00號0樓辦理遷出登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
至辦理上開遷出登記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