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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003024號陳美蘭、陳姿樺、陳筱琳、陳振益、陳明弘、李陳愛珠、凌陳月霞、陳美杏(英文名:CEHN MEIHSIN)、陳江河(英文名:CHEN, JIANG-HE)、陳啓清 (英文名:CHEN CHIH CHING)、陳淑惠、陳淑華(英文名:CHEN SHU HUA)、陳淑珍(英文名:CHEN SHU ZHEN)、陳清榮、陳玉女(兼陳林桃之繼承人)、黃詩盈、陳科霖、陳愛玉、陳樹欉、陳水寬、陳辰新、陳辰楠、陳辰安、黃麗香、徐得倫(即徐富男繼承人)、林聖貴(即陳弘子之繼承人)、趙昆龍(即饒正秋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07年度訴字第30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美蘭、陳姿樺、陳筱琳、陳振益、陳明弘
、李陳愛珠、凌陳月霞、陳美杏(英文名:CEHN MEIHSI
N)、陳江河(英文名:CHEN, JIANG-HE)、陳啓清 (
英文名:CHEN CHIH CHING)、陳淑惠、陳淑華(英文
名:CHEN SHU HUA)、陳淑珍(英文名:CHEN SHU Z
HEN)、陳清榮、陳玉女(兼陳林桃之繼承人)、黃詩盈
、陳科霖、陳愛玉、陳樹欉、陳水寬、陳辰新、陳辰楠、
陳辰安、黃麗香、徐得倫(即徐富男繼承人)、林聖貴(
即陳弘子之繼承人)、趙昆龍(即饒正秋之繼承人)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訴字第3024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依
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美蘭、陳
姿樺、陳筱琳、陳振益、陳明弘、李陳愛珠、凌陳月霞、
陳美杏(英文名:CEHN MEIHSIN)、陳江河(英文名:C
HEN, JIANG-HE)、陳啓清 (英文名:CHEN CHIH CH
ING)、陳淑惠、陳淑華(英文名:CHEN SHU HUA)、
陳淑珍(英文名:CHEN SHU ZHEN)、陳清榮、陳玉女
(兼陳林桃之繼承人)、黃詩盈、陳科霖、陳愛玉、陳樹
欉、陳水寬、陳辰新、陳辰楠、陳辰安、黃麗香、徐得倫
(即徐富男繼承人)、林聖貴(即陳弘子之繼承人)、趙
昆龍(即饒正秋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024號
原 告 吳仕杰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愛玉應就被繼承人陳兠公同共有如附件所示土地,辦
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陳水寬、陳水勝、林陳罔腰、陳梅艶、陳辰新、陳辰楠
、陳辰安、陳淑凌應就被繼承人陳文通公同共有如附件所示
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陳錦榮、陳錦銘、陳燕綺、陳立軒應就被繼承人陳林素
嬌公同共有如附件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盧碧珠、陳幸偵、陳建雄、陳翰陞應就被繼承人陳清輝
公同共有如附件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趙昆龍應就被繼承人饒正秋公同共有如附件所示土地,
辦理繼承登記。
六、如附件所示之土地,准予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欄
分割為分別共有。
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