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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8434號林民華、陳玄璋、洪麗娟、洪千玳之拍賣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未字第584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民華、陳玄璋、洪麗娟、洪千玳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7日112北金職一字第100號拍賣通知1件。(拍賣時間:113年5月8日上午11時整,拍賣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843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司執58434)等與債務人林信宏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未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未股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