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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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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1號胡志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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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軒113簡字第12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胡志成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21號胡志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
      人胡志成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股別:軒
書記官:李珮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志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志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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