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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161號蔡尚宏之撤回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3年度店簡字第1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尚宏之撤回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簡字第161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尚宏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撤回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