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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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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868號王金德之撤回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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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8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金德之撤回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8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陳市、王金德、王金煌、王金洞、王志業、王麗卿、王麗芬、王麗媛、郭王月嬌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撤回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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