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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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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17號謝季翰之開庭通知、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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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訴字第43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季翰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陳報狀
      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1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9月13日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3年1月2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祐均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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