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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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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3714號楊金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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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37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金鳯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71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金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7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      告  楊金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楊金鳳」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金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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