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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8618號吳佳玲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命令、撤銷執行命令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獲字第1586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佳玲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命令、撤銷執行命令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8618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佳玲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若解約金不足新臺幣10,000元則毋庸執行),並應依說明六辦理。
主旨:本院民國112年10月4日北院忠112司執獲字第158618號執行命令於第三人...之部分,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