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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798號粘家宏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甲字第1497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粘家宏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798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粘家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甲字第149798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甲字第149798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在外幣902美元範圍內,第三人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