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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60號張治勤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新112年度訴字第48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治勤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6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治勤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6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詹卉君
被 告 張治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1,152元,及其中新臺幣50萬元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5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57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臺幣726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