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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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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9287號吳若綺即吳小玉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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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丁字第192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若綺即吳小玉113年2月6日支付轉給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9287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若綺即吳小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如說明二現金股利債權,在新臺幣XXX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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