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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530號伍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鄒雅芬)、吳彩玉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15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伍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鄒雅芬)、吳彩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53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伍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鄒雅芬)、吳彩玉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53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偉強
被 告 伍傑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鄒雅芬
被 告 吳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