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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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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1648號趙衣蓮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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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16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衣蓮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648號原告劉明豐與被告趙衣蓮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648號
原   告 劉明豐
被   告 趙衣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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