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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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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63號林佳琪即忠悅髮藝店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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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安112年度勞簡字第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佳琪即忠悅髮藝店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16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佳琪即忠悅髮藝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63號
原   告 鄧惠文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佳琪即忠悅髮藝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股 別:安股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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