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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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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60號張天恩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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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天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天恩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0號
原   告 蔡尚宏 
被   告 張天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1年度
審簡上字第183號刑事判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
民國112年4月24日以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37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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