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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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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34號賴建忠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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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安112年度勞簡字第1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台北聯合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建忠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13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台北聯合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建忠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34號
原   告 黃如憶
訴訟代理人 蔡宗釗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北聯合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股別:安股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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