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謝孟哲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午113單禁沒字第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謝孟哲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謝孟哲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謝孟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紹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孟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