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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謝孟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午113單禁沒字第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謝孟哲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謝孟哲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謝孟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紹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孟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