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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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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59號楊淑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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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午112簡上字第15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淑媜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159號楊淑媜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楊淑媜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紹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淑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簡字第907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8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847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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