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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曾世澤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午112自更一字第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世澤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顏惠真等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曾世澤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紹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
自 訴 人 曾世澤
自訴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顏惠真
曾玲婷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許喬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