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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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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曾世澤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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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午112自更一字第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世澤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顏惠真等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曾世澤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紹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
自 訴 人 曾世澤 
自訴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顏惠真 
      曾玲婷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許喬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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