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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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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詹智勇(即詹興田之繼承人)、詹婉儒(即詹興田之繼承人)、詹智皓(即詹興田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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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詹智勇(即詹興田之繼承人)、詹婉儒(即
   詹興田之繼承人)、詹智皓(即詹興田之繼承人)之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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