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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775號相對人許秀葉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1775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相對人許秀葉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775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許秀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彥孝
相 對 人 開飯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家銓
相 對 人 謝蕙如
許秀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